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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执恢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公诉机关赣县区人民检察院、陈祥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诉机关赣县区人民检察院,陈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恢415号申请执行人公诉机关赣县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陈祥平,男,1992年12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县人,家住赣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祥平犯抢劫罪、盗窃罪追缴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祥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具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赣刑未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楠审 判 员 崔 晓 明审 判 员 刘 君 琦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琛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