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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31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孙某海申请执行李某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海,李某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3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海,男,1965年5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金山镇。被执行人:李某仙,女,1950年11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现住禄丰县金山镇。孙某海与李某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2016)云2331民初21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李某仙应支付孙某海欠款22000元。判决书生效后,李某仙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其义务,孙某海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林权、车辆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未查到李某仙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被执行人李某仙年老多病。本院已于2017年9月12日将李某仙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同时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向申请人孙某海作了通报,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并征询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已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晋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