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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34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韩兴东与李秋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兴东,李秋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466-1号原告:韩兴东,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李秋香,女,成年,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原告韩兴东与被告李秋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需要,需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程序。审判员  陆彤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