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执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张飞、王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飞,王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2069号申请执行人张飞,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冰,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1民初34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冰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一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刘红亮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淑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