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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4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马建忠与呼和浩特市蒙苑市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忠,呼和浩特市蒙苑市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2民初4734号原告:马建忠,男,回族,1951年2月14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告:呼和浩特市蒙苑市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街163号。法定代表人:贾贵忠,该公司经理。原告马建忠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蒙苑市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建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呼和浩特市蒙苑市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租金,计算期自2013年7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止,共计47个月,租金为293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2010年2月5日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蒙苑市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蒙苑国际商业广场委托经营合同》,约定将原告在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蒙苑商业广场GM-246号产权式商铺委托给被告进行经营,商铺每年回报金额为7500元。回报期限从2010年2月5日起至2020年2月4日止。2013年7月1日被告停止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无奈执行《合同》第二条第4款的规定,与被告于2015年4月13日办理了退铺手续,但被告没有按规定将本金退还原告。经多次讨要无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将被告诉讼至法院。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处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被告呼和浩特市蒙苑市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2010年2月5日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蒙苑市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蒙苑国际商业广场委托经营合同》,约定将原告在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蒙苑商业广场GM-246号产权式商铺委托给被告进行经营,商铺每年回报金额为7500元。回报期限从2010年2月5日起至2020年2月4日止。2013年7月1日被告停止向原告支付租金。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双方签署的《蒙苑国际商业广场委托经营合同书》、银行对账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蒙苑国际商业广场委托经营合同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主张拖欠租金29375元,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呼和浩特市蒙苑市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建忠租金29375元。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蒙苑市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冠中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超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