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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公司与简洁刑事责令退赔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公司,简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3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公司负责人胡彦军,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简洁,女,汉族,1982年8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公司与简洁刑事责令退赔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721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简洁应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公司退赔赃款97113.5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简洁下落不明,经本院查询工商、车辆、房产、银行等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简洁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简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721执3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汉军审判员  王 瑛审判员  杨能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庞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