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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8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周坤峰与张志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坤峰,张志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8423号原告周坤峰,男,汉族,1989年12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张志起,男,汉族,1984年7月2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周坤峰与被告张志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周坤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坤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红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