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执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姚晋生与晋中市力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晋生,晋中市力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4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晋生,男,1973年7月7日生,汉族,榆次区乌金山镇苏村村民,住。被执行人晋中市力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乌金山镇小峪口村。法定代表人阴振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人姚晋生与晋中市力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网络查控和线下查询,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的债权采取了冻结措施,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702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保民审 判 员 侯吉昌代理审判员 任大跃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瑞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