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执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天均申请执行樊成见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均,樊成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1099号申请执行人李天均,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7日,住大竹县八渡乡花岩村6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6309106990。被执行人樊成见,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27日,住大竹县竹阳镇竹海路西段720号。身份证号码:51302919650527219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7民终5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樊成见应支付李天均代为担保偿还的债务62000元、案件受理费740元、诉讼保全费690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700元、本案执行费860元,但被执行人樊成见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樊成见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樊成见在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竹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26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继兵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九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