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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47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伯建与苏州市增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增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伯建,苏州市增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增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4797-1号申请执行人张伯建,男,汉族,1978年10月15日生,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苏州市增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贯前街4252号。法定代表人张增进。被执行人张增进,男,汉族,1970年2月19日生,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张伯建与被告张增进、苏州市增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6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苏州市增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伯建货款650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张增进对被告苏州市增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80元由被告苏州市增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增进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张伯建。原告张伯建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张增进、苏州市增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伯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7260元,执行费90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增进、苏州市增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无车、无存款且下落不明,查无其他任何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9月7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增进、苏州市增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633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 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