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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330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杨小英、丁明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英,丁明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330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杨小英被执行人丁明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26民初629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丁明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明胜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丁明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丁明胜(证件号码:)在浦发银行宁波分行的62×××91的存款人民币165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 挺AUT())O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柴晓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