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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赵伟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付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636号申请执行人:赵伟,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委托代理人:冉彬,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付胜利,男,1960年06月0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赵伟与被执行人付胜利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付胜利清偿债务800000.00元及利息等款项。本院于2017年01月03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柳西里11号楼5层4单元513号房屋。经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高院网络财产查询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已实现债权金额为0元,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虽然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但本院无处置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李俊军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婧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