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6民初2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顺昌小贷公司诉被告章山林、周欣、朱家星、刘韫馨、梵克雅宝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顺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山林,周欣,朱家星,刘韫馨,江苏梵克雅宝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民初2882��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顺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昌小贷公司),住所地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路68-15号。法定代表人:白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改宏斌,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山林,男,1987年6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周欣,男,1973年10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朱家星,男,1976年8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刘韫馨,女,1973年12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江苏梵克雅宝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克雅宝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大厦01栋1~5层。法定代表人:王兵,董事长。原告顺昌小贷公司诉被告章山林、周欣、朱家星、刘韫馨、梵克雅宝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改宏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山林、周欣、朱家星、刘韫馨、梵克雅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顺昌小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章山林归还借款100万元及2017年2月16日前的利息39583.83元;2、要求章山林支付原告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本金利息及罚息;3、要求章山林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5100元;4、周欣、朱家星、刘韫馨、梵克雅宝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7日,原告与章山林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章山林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当天,周欣、朱家星、刘韫馨、梵克雅宝公司还与原告各签订一份《保证合同》,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所借款项出借给章山林。现借款期限已届满,但五被告未能按约偿还借款。被告周欣、朱家星、刘韫馨、梵克雅宝公司未到庭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7日,原告顺昌小贷公司与被告章山林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章山林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27日至2016年8月26日,借款利率月1.1667%,每月20日支付利息,逾期不能归还本金的,在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上浮50%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复利,并承担包括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当天,周欣、朱家星、刘韫馨、梵克雅宝公司还与原告各签订一份《保证合同》,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职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律师代理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章山林借款100万元。在借款期限内,章山林偿还部分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截至2017年2月16日,尚欠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复利合计39583.83元。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对章山林、刘韫馨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五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履行出借100万元义务后,章山林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借款逾期后,章山林除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外,还应承担罚息、律师代理费。四保证人对该债务本金、利息及罚息、律师代理费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周欣、朱家星、刘韫馨、梵克雅宝公司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被告放弃其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章山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南京市六合区顺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2017年2月16日前利息、复利合计39583.83元,同时给付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借款本金100万元,月利率1.1667%、逾期利率上浮50%计算);二、章山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南京市六合区顺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5100元;三、周欣、朱家星、刘韫馨、梵克雅宝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周欣、朱家星、刘韫馨、梵克雅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章山林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8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942元,由五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该院(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382元。审 判 长  朱家清人民陪审员  葛元芳人民陪审员  陈德荣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