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民终8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涛与沈阳安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涛,沈阳安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82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涛,男,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安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负责人:于学民,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李涛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安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5民初4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涛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上诉人沈阳安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48元,退还上诉人李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元科审判员  郭 净审判员  范 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天秀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