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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郑如意、崔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2103号申请执行人:郑如意,女,195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崔萍,女,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郑如意与崔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并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苏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