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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历长春与刘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历长春,刘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历长春,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六团镇。被执行人:刘财,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六团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历长春与刘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历长春以与被执行人刘财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29执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跃雷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