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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执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三林与王金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三林,王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1186号申请执行人王三林,男,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王金花,女,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执行王三林与王金花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08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金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金花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金花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金花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457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霄鹏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育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