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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恢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崔德祯申请执行崔思清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德祯,崔思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218号申请执行人:崔德祯,男。被执行人:崔思清,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德祯与被执行人崔思清借款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按协议被执行人履行5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恢2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枫审判员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