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恢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崔德祯申请执行崔思清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德祯,崔思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218号申请执行人:崔德祯,男。被执行人:崔思清,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德祯与被执行人崔思清借款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按协议被执行人履行5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恢2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枫审判员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