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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执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翟世强与康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世强,康孝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2184号申请执行人:翟世强,男,2000年1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康孝有,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翟世强与康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康孝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康孝有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康孝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康孝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三万八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刘红亮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淑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