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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某与卓某、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卓某,刘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2404号原告:周某,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被告:卓某,女,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被告:刘某,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卓某、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未在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欣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