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某与卓某、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卓某,刘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2404号原告:周某,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被告:卓某,女,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被告:刘某,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卓某、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未在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欣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