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肖贵中与巫溪县领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贵中,巫溪县领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2126号原告:肖贵中,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巫溪县领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巫溪县柏杨街道新华社区高中城移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0788011319。法定代表人:唐昌亮,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贵中与被告巫溪县领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7日立案后,原告肖贵中于2017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贵中撤回对巫溪县领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本院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卢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