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7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超群与陈卫彬、丁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群,陈卫彬,丁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334号原告:李超群,男,汉族,1982年6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丽,女,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陈卫彬,男,汉族,1985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丁丽娜,女,汉族,1983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群与被告陈卫彬、丁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李超群催交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管宏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