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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字第14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尹正林、刘光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正林,刘光波,曹亚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14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尹正林,男,1952年1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刘光波,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曹亚荣,女,1970年12月26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正林与被执行人刘光波、曹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