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恢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公诉机关赣县区人民检察院、钟先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诉机关赣县区人民检察院,钟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恢416号申请执行人公诉机关赣县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钟先敏,男,1994年10月1日生,汉族,家住赣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钟先敏犯抢劫罪、盗窃罪追缴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钟先敏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具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赣刑未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楠审 判 员 崔 晓 明审 判 员 刘 君 琦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琛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