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刑终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鹏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鹏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终1029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鹏,男,汉族,1990年4月23日出生,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址四川省崇州市。2017年5月19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川0129刑初303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杨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二、对扣押在案的净重0.27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及装有无色液体的塑料瓶一个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鹏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鹏撤回上诉。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9刑初30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忠审判员 杨承庚审判员 陈 楠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干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