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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执5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5872王胜与刘春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刘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5872号申请执行人王胜,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刘春明,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胜与被执行人刘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静于2017年9月13日自愿撤销对刘春明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胜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322民初166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 正助理审判员  刘小磊助理审判员  庄宜霖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