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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图们市广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尹光男、王晓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图们市广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尹光,王晓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广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被执行人:尹光男,男,1980年2月23日生,朝鲜族,住图们市。被执行人:王晓义,男,1979年6月6日生,汉族,住图们市。本院在执行图们市广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尹光男、王晓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尹光男、王晓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龙虎执行员  周 博执行员  韩青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关呈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