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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冯源与杨文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源,杨文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10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源,汉族,庆阳市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干部,住庆阳市。被执行人杨文欢,汉族,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干部,住庆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冯源与被执行人杨文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源与被执行人杨文欢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部分履行,现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冯源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10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张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刘兴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