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恢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陈奕元、罗启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奕元,罗启金,李扦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恢418号申请执行人陈奕元,男,1945年生,汉族,广东省阳江市人,住赣州市。被执行人罗启金,男,汉族,住赣县。被执行人李扦才,男,1949年11月生,汉族,住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奕元与被执行人罗启金、李扦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罗启金、李扦才确无财产可执行,具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1)赣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楠审 判 员 崔 晓 明审 判 员 刘 君 琦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琛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