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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花支行、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花支行,栗明,周银花,陈海良,杨四敏,师果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80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花支行,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商业街10号。负责人雷学军,行长。被执行人栗明,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周银花,女,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陈海良,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杨四敏,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师果立,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花支行与被执行人栗明、周银花、陈海良、杨四敏、师果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780000元及利息,交纳受理费5888元、申请执行费103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陈海良所有的位于长沙县松雅安置区E3栋146号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在拍卖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海良偿还借款62万元,并与权利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陈海良、师果立在2017年8月4日之前清偿余欠借款本息。申请人同意撤回对上述房屋的拍卖,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李 浩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