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翁法执补字第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福田与蔡学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福田,蔡学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翁法执补字第2号之一 申请人杨福田,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 被执行人蔡学羽,男,50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蔡学羽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账号为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蔡学羽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账号为YYYYYYYYYYY)。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