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34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3420顾建磊与潘雷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建磊,潘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3420-1号申请执行人顾建磊,男,1981年1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被执行人潘雷,男,199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顾建磊与被告潘雷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4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潘雷赔偿原告顾建磊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52092.17元,其中10000元已履行,还应给付42092.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潘雷负担,被告潘雷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潘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顾建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2292.17元,执行费53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无车、无存款且无其他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2016)苏0509刑初1597号刑事判决书明确被告人潘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自2016年9月22日至2018年5月21日止),现被执行人潘雷正在服刑。2017年4月17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潘雷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437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