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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飞与管志强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飞,管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周飞。被执行人:管志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飞与被执行人管志强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恢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林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