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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游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勇军,XX建,刘增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游勇军被执行人XX建被执行人刘增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183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XX建、刘增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自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建、刘增祥各银行的存款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双凯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陈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