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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14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中华与周苗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中华,周苗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481-1号申请人郭中华,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苗苗,女,1990年7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中华与被执行人周苗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周苗苗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周苗苗银行账号17×××**。本裁定书一经送达,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燕文光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石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