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2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孙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孙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2851号原告付某某,男,汉族,1971年11月10日出生,住舞钢市。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78年2月3日出生,住舞钢市。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75年10月26日出生,住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广亮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超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