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振宝、贺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振宝,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5执729号申请执行人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辽中镇。法定代表人陆原,系该信用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振宝,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执行人贺斌,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申请人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振宝、贺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2010)辽民二初字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去被执行人家中送达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打工不经常在家,故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我院通过全国“总对总”查询系统及金雕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出入境、公积金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通过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现申请人不能其他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2010)辽民二初字3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付殿辉执行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