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与张大全、李代英、张德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张大全,李代英,张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保377号申请执行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被执行人:张大全。被执行人:李代英。被执行人:张德兵。申请执行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大全、李代英、张德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7)川0603民初1866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7年5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大全、李代英、张德兵名下的房屋8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0603民初1866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金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