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文龙、敬春、陈亮、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文龙,敬春,陈亮,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3执469号申请执行人: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文同路下段。法定代表人:刘国平,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郭文龙,男,生于1988年1月27日,汉族,住三台县永明镇。被执行人敬春,女,生于1989年2月23日,汉族,住三台县塔山镇南街。被执行人陈亮,男,生于1963年12月24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富乐路。被执行人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文武西路。法定代表人:白家豪,系公司总经理。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文龙、敬春、陈亮、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3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4619411.62元。本院在立案受理后,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了查询,据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另据公安部车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综上所述,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盐亭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3执469号本次执行程序。二、该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 格审判员 吴召泉审判员 马壮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十七日书记员 董怡岑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