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执字第008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郝某某诉被申请人冯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008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1957年10月2日生,汉族,下岗工人,住昌图县昌图镇昌盛路。被执行人冯某,男,1978年11月9日生,满族,无职业,住铁岭市新城区浅水湾*号。申请人郝某某与被申请人冯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昌民三初字第011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冯某不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三初字第011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人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三初字第01134号民事调解书,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阿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