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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7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丕庆,韩玉凤,陈丕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财保54号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陶区青年路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Q9Q6L。法定代表人:黄福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志新,女,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陈丕庆,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申请人:韩玉凤,女,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申请人:陈丕安,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申请人:韩玉凤,女,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定陶镇城关社区隅首路302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7207080062。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陈丕庆、韩玉凤、陈丕安、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为原告未预交财产保全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渊楠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 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