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3执8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崔杰、崔平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杰,崔平波,杨德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8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杰,女,1995年8月21日出生,住沂源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理人杜焕美,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杜焕发,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崔平波,男,199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委托代理人伊树平,沂源天行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德善,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沂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朝程审判员  尹纪锋审判员  任爱民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伟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