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5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5763号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9日立案。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晓楠人民陪审员 张庆堂人民陪审员 凌 全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岳宏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