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兵0402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吕宏亮与新疆银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宏亮,新疆银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兵0402民初193号原告:吕宏亮,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第四师六十八团。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江兰,察布查尔县平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文欣,察布查尔县平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新疆银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校园路162号4栋。法定代表人:李星,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忠,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宏亮与被告新疆银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宏亮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宏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宏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吕宏亮负担。审判员 李咏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明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