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1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东营海丰运输有限公司与张连国等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海丰运输有限公司,张连国,董圣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1314号原告:东营海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安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冠勇,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连国。被告:董圣书。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杰,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海丰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连国、董圣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营海丰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海丰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7元,减半收取为3383.5元,保全费2342.33元,由原告东营海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新利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