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执227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张洪芝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27执2272号之四本院在执行莒南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7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行申请将被执行人张洪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张洪芝在(2017)鲁1327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符合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决定如下:将张洪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