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18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新华、余土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新华,余土芳,余荣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8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新华,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执行人:余土芳,男,195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执行人:余荣方,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新华与被执行人余土芳、余荣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2681.5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情况,反馈两被执行人名下仅零星存款,未予冻结;2、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反馈两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余土芳名下有汽车一辆(车牌:浙E×××××),已办理查封手续,但未实际查扣到案,被执行人余荣方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18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