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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2执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命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命辉,陈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2执保11号申请执行人朱命辉被执行人陈坚申请执行人朱命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8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裁定,该案(2017)湘0382民初332号民事裁定已生效,2017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朱命辉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依法冻结了陈坚的银行账户,但账户中余额不足;查封了陈坚名下湘C8Z8**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保全财产,我院可采取的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2017)湘0382民初332号民事裁定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利审 判 员  王伟忠代理审判员  蔡旺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胡 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