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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7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冉书平与田永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书平,田永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1428号原告:冉书平,女,1968年4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田永周,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儒,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冉书平诉被告田永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在审理涉及田永周的借贷纠纷系列案件中,田永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募集资金,同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并支付高额利息,涉及金额特别巨大,可能涉嫌经济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冉书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尚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