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新华、赵建国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华,赵建国,代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31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华,女,汉族,1962年12月2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赵建国,男,汉族,1969年3月11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代卫东,男,汉族,1970年5月26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张新华申请赵建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新华于2017-1-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宁洪波 来自: